保险定损与修理发票不一致咋赔? |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2011年4月4日下午,龙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时,与丁某驾驶的轿车(该轿车车主姓吴)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及轿车车尾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2011年4月12日,某保险公司对轿车进行估损并提出承修报价,要求吴某自负差价。吴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方案,于同月19日将轿车送至4S店维修,并支出修理费7.25万元。 面对保险定损价格与修理发票数额不一致的情况,保险公司只愿赔偿定损价格,吴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吴某已实际支出车辆修理费用72510.31元,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支出存在不合理部分,故对吴某实际支出的车辆修理费用,予以支持。 【评析】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修理发票数额高于定损价格的情况,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往往以此为由对超出部分拒赔。 对此,应审查维修费用发票是否已附维修费用各个明细项目的清单,如果各项维修费用的支出情况明确,一般应当认定为合理维修费用。除非对方当事人确有充足的理由或证据,证明维修费用中有不属于碰撞部位的维修费用或者其他的不合理费用。(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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