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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致事故发生法院判保险公司不赔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2013年8月某天,被保险人张某驾驶的半挂车,与另一辆半挂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张某因“驾驶机动车超载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庭审中,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次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了两个观点。第一、举证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字,并且已经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 在这一点上,被保险人没有提出异议。(需要小编要插一句话:被保险人亲自签字或者盖章,成为了保险公司打合同纠纷官司的前提,这一点做不到,官司基本都是输的。所以,严把承保关,对后期的理赔工作,是多么重要啊)
保险公司提出的第二点是“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八条(四)项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法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代表律师提出的反驳意见是:如果做出“投保人违法安全装载规定的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多因一果关系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理解,将明显加重投保人的责任,有失公正,并降低投保积极性,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首先法院认可了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对于保险条款中载明的“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中“导致”一词的理解,按照其通常理解,应当既包括一因一果的情形,也包括多因一果的情形。本案中,原告驾驶员驾驶投保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因超载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属于该免责条款中“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适用范围。问题的关键是保险人是否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从而有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本院认为,投保人已经在投保单“投保人签章”处签字确认,结合“投保人声明”所载明的内容,应当认定保险人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应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且原告驾驶员超载行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看,也应当是盖禁止性规定背后体现的整体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单个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上述免责条款应有效适用,被保抗辩理由正当。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拒赔成功。(来源:华律网)
 

 

 

【责任编辑:JT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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