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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暂扣期间停运损失谁赔偿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工作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各种普通客车和出租车也日益增多,方便了群众出行,同时也给街道狭窄的小县城带来了安全隐患。由于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参差不齐,交通事故可谓是频频发生。日前,汉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出租车被另一小客车追尾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交通管理部门出警后对出租车进行了暂扣,致使出租车停运造成损失,因出租车一方最终被认定无事故责任,交警暂扣车辆期间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应由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成为双方争议焦点。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对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所致的出租车停运损失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胡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徐某及平安出租车公司车辆维修费1850元、受围堵停运损失费220元,共计2070元;驳回了原告徐某及平安出租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29日10时40分,胡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徐某驾驶同向行驶的平安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胡某小型普通客车乘员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及乘员不负此事故责任;交警部门于事故当日对徐某驾驶的出租车进行了暂扣,至2013年11月15日予以放行,造成出租车停运18天;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期间,胡某指使家人于2013年12月5日对徐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后围堵,致使出租车再次停运1天。胡某为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保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对出租车受损情况定损总金额为1850元;徐某实际支付维修费1400元,自购保险杠支出材料及运费555元,共计1955元。后徐某和平安出租车公司将胡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为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在保险期间,故原告徐某及出租车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对于原告方主张的车辆维修费1955元,因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当日已对车辆损失定损1850元,该金额足以对受损部分进行修复,故对该项诉请,仅在185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原告徐某自行购买保险杠超出定损部分的维修费用,应由原告徐某自行承担。对于原告主张出租车停运18天的运营损失费5400元,因系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依职权暂扣车辆所致,不属于二被告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胡某围堵车辆两天造成的停运损失费600元,因被告胡某当庭承认曾让家人当街围堵原告出租车一天,第二天系在公安机关处理,原告方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胡某围堵车辆两天的事实,故确认围堵车辆停运损失一天,结合当地实际,该出租车一天的停运损失费应酌情以220元计算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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