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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单方委托对车损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应结合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是否存有过错、价格认证中心车损评估业务的社会背景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因素综合考量。


    一、价格认证中心车损评估背景
    
这一业务主要由当地物价局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很难当场达成理赔意见,被保险人便委托认证中心对车损进行鉴定,而认证中心的鉴定费是按定损结果比例收取,即定损数额越高则收费越高,因此认证中心普遍存在低损高定的现象。有的认证中心甚至与交警部门强强联合形成利益产业链,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委托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然后通知车主缴纳鉴定费领取鉴定结论书,否则就不予出具《事故认定书》,不放行事故车辆。认证中心除收费标准不合理外,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亦粗制滥造,一般是寥寥二三页,很少列明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更无详细的检材资料和照片。报告书最重要的损失清单部分仅列明需要更换项目的零件和价格,但无修复的机件和价格,且均以4S店的价格进行鉴定,而非取4S店与普通修理厂的平均价。总之,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公正之处。
      
二、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交通事故发生后,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未与保险公司确认具体损失项目、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即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而认证中心统一按汽车零件更换价格出具结论。此时,保险公司会对损坏的零部件数量、损坏的程度、修复或更换的价格等事项一一提出质疑,有时会要求重新鉴定。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剥夺了保险公司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结合认证中心的不合理收费标准、鉴定过程的不严谨,法官有理由怀疑认证中心鉴定的损失金额过高。此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没有足够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官亦应根据自由心证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程序救济,允许保险公司重新申请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后便自行按鉴定价格修复车辆,导致重新鉴定不具可能性,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鉴定结论书载明的车损项目、损失程度正确或合理的举证责任。这种责任分配方式的价值取向在于,避免被保险人与认证中心联合剥夺保险公司的救济途径,防止保险诈骗或造成被保险人为追逐利益而主观向恶的倾向。
    
三、保险公司放弃权利的例外情况
    
如果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定损,则视为保险公司不履行义务的同时放弃了查勘车损的权利,此时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不存在任何过错,在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前提下,法院对于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若保险公司进行了定损,但被保险人不予接受,要求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则亦可视为保险公司放弃权利。此时,应当允许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每一个被保险人都希望尽快确定损失、修复车辆,不可能无限期地等待保险公司的回复,也不能要求每个被保险人都进入诉讼,都完成司法鉴定程序后再修复车辆。被保险人选择方便、快捷的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有很强的社会合理因素,因此,在保险公司放弃定损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法院应予采信。
    
综上,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应结合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是否存有过错、价格认证中心车损评估业务的社会背景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进行综合考量。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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