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出事故先赔偿后论责 |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由各方当事人依过错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
【案情】
原告李交。
被告苏童。
2011年8月3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苏童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原告所骑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李交受伤、电动车受损。事发后原告先后在凤翔县医院、解放军第三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苏童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肇事点处,因车速过快,车辆驶入路左,与李交骑电动自行车已转过中心线两车相撞,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苏童负事故主要责任,李交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之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审理】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苏童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原告李交骑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李交身体受伤,电动车受损。对由此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核定,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26112.63元。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该车的所有人按照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赔偿。”本案被告苏童所有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苏童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遂判决:一、被告苏童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交经济损失26112.63元,除已经支付的5440.9元,再付20671.73元;二、驳回原告李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本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按照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划分?
笔者认为,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 交强险的强制性决定了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见,交强险是每一机动车必须投保的法定险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没有投与不投的自主选择权,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反法定的强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主观上存在过错,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具有强制性,其在民事赔偿上也毋庸置疑的具有强制性。
2. 交强险的及时救济性决定应当由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的立法的目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就无法通过保险来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侵权人实际上是将本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转嫁到受害人身上,剥夺了受害人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这对受害人显然是不公平的。故这种风险只有由本该投保而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这不仅符合国家设置交强险的立法本意,而且还能推动我国强制保险的良性发展。
3.交强险的公平性决定应当由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治精神。根据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其所保护的“受害人”是一个有着严格限定范围的特殊群体,即“本车人员”被排除在本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之外。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受害人一方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但由于受害人属于“本车人员”,却不在本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内,其损失属于对方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之内,最终仍然是由对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由此可见,受害人一方机动车是否投保交强险并不影响另一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这种公平的赔偿义务正是交强险设立的基本目的所在,彰显了法律正义,符合法治精神。
综上所述,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余下的损失才依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JT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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