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鉴定书未附照片法院不支持 |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案情】 2014年7月7日,高碑店市杨某驾驶冀F×××××号越野车,沿高碑店市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疾控中心门口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冀F×××××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及乘车人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越野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该事故经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高碑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对冀F×××××号轿车进行评估鉴定,其修复值为11660元。后张某将杨某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价格鉴定结论书没有相应的损失照片以及相应的鉴定资质证据,也没有相应的鉴定人员的名称和签字,所鉴定的金额过高为由申请重新鉴定。 经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委托保定博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重新评估,冀F×××××号轿车修复市场价值为8600元。 【一审】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定博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程序合法、结果论客观公正,予以采信。原告张某车辆损失8600元、施救费300元,予以支持。高碑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鉴证结论书与保定博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不一致,应以保定博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 【二审】 判后,上诉人张某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为,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高碑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对冀F×××××号轿车因事故造成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复值为11660元是上诉人的实际支付的修理费,法院应予采信。 6月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高碑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未附损失照片证据以及相应的鉴定资质,也没有鉴定人资格证书和签字,原审法院采信由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保定博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少勇)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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