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好意载人发生事故应赔偿 |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2015年2月10日9时许,家住通许县孙营乡某村的马利好意搭载同村马刚去通许县县城购物,当二人行驶至迎宾大道与商业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吴巧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马刚受伤住院治疗,住院21天,花费共计45799.9元。治疗期间,马利为马刚支付医疗费5000元,后再不愿支付费用。出院后,马刚多次与马利协商治疗费用问题,均无果而终。无奈之下,2015年9月3日,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马刚将马利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799.9元。同日通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法庭上,马利辩称自己无偿为原告帮忙,属于无偿帮工人,所以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通许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因马刚系在马利的允许下无偿乘坐马利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马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马利在此行为中获得利益,而马刚在乘坐过程中却享受到了接受无偿乘坐的利益,根据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马刚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马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马利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并非营运车辆,乘坐存在风险,因其并未考虑上述风险,故对其遭受的人身损害,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结合通许县交警队对该交通事故认定及本案案情,针对马刚遭受的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比例问题,法院认定马利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下余部分由马刚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马利赔偿马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3205.2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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