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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路放水泥管影响通行被判赔偿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某村委会在村道路上码放水泥管妨碍行人正常通行,致使骑车男子刘某半夜撞到水泥管上受伤,故起诉村委会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该村委会赔偿二次治疗等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晚20时48分许,刘某骑自行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村(以下简称“某村”)南口时,撞上某村委会在道路西侧码放的水泥管,造成刘某所骑自行车损坏,刘某受伤,经医院诊断刘某的伤情为:上唇裂伤、牙齿脱位、牙齿根折、牙周震荡、牙釉质折断等。2015年2月刘某层就受伤后的造成的损失要求村委会赔偿,通州法院于2015年3月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承担原告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万余元。2015年7月,刘某进行了种牙手术产生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随后刘某再次将某村委起诉至通州法院,通州法院再次判令某村委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近一万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被告某村委会将水泥管堆放于道路之上,妨碍他人通行,造成刘某受伤,某村委会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赔偿由此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来源: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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