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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高速路下车被撞如何划分责任?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因驾驶小轿车在高速路上出现了单方事故,司机马某下车查看车辆情况,乘客甄某亦下车,在此过程中,程某驾驶小轿车经过,将甄某撞亡。后甄某的继承人霍某等起诉马某、程某及保险公司等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交通事故案件,司机马某被判决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原告霍某等诉称,被告马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后,适有被告程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车辆前部将已下车并在行车道内的被告马某和甄某撞出造成甄某死亡。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被告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马某、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97359.75元。

  被告马某辩称,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根据各自过错予以分担。

  本案中,被告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因被告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法院确定由被告程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因马某驾驶车辆造成事故后,甄某在高速路下车造成本案事故,故马某亦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院综合考虑确定由被告马某对原告除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甄某自己承担25%的责任。因甄某的死亡并非马某驾驶车辆所造成,事故发生时,甄某已经离开车辆,其死亡系程某驾驶车辆造成,故马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二十六万余元;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四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决。
    (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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