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协办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伤残评定
案例分析
您当前的位置:河北交通法律网 > 伤残评定 > 案例分析 > 正文
超标电动车出事故销售公司被判赔偿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电动三轮车违法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鉴定机构鉴定为机动车,法院判令驾驶人及电动车销售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
  张某在六安某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公司出具了三包单及说明手册,均注明其为电动车,但张某的雇员驾驶该电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受伤,造成损失近4万元,后经公安机关委托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为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该案经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出售给张某的三轮车注明的是电动三轮车,但在事故发生后被鉴定为机动车,出售的产品与产品标准与实际标准不一致,且无证据证明公司向张某告知了产品标准不一的情况,故应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60%的责任,张某的雇员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其提供的车辆系依据一定的标准生产的合格产品,无质量缺陷。即使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与交通事故之间并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鉴定报告也只是对车辆属性进行了鉴定,并不表示该车就一定存在质量缺陷。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在购买车辆后,应当进行车辆登记。如果登记为非机动车,公司仅承担次要责任。如果登记为机动车,那么张某要不选择退货,要不就应给车辆购买交强险,完全可以通过购买交强险的方式避免损失的产生。其没有遵守法律规定,才导致损失的扩大。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经审理后认为, 公司出售给张某的电动三轮车,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机动车,与其标明的产品质量状况不符。为此,在交通事故中张某以事故车辆为机动车性质承担赔偿责任。除其自身责任应承担的损失外,其余损失应由公司承担。而对于非机动车的登记,属行政处理范围,与本案无关联性。当事人就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二审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JT006】


网站介绍 | 负责人简介 | 交通前沿 | 事故认定 | 伤残评定 | 损害赔偿 | 保险理赔 | 交通刑辨 | 交通研讨 | 公告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河北交通法律网 备案号冀ICP备15019792号-1 冀公网安备13063402000043号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328号
联系电话:13833281978 13703114469
技术支持:保定腾达网络
关闭

分享按钮

扫一扫专业交通事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