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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认定责任保险公司应赔偿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案情】
2010年9月17日14时28分,张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二号桥南路口相撞,造成陈某的车辆严重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作出京公交证字【2010】第37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该事故证明未确定双方对此次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次事故陈某支付了汽车修理费93000元,救援吊运费2500元,停停车费800元,共计96300元。
2009年12月2日,陈某为其所有的小型越野车投保了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险、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等,保险期间自2009年12月10起至2010年12月9日止,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880000元。
事后,陈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给予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并且交通队对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就可以拒赔呢?律师的观点认为,即使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当履行其保险义务。
首先,双方之间的保修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于保险车辆因碰撞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赔偿,所以本案事故是因车辆碰撞而发生的,据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其次,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并非保险免责条款,并且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陈某的过错,而且陈某已向保险公司支付了较高额的保险费,现让其独立承担车辆损失,显然有失公平。
据此,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保险金963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JT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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