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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肇事被按机动车辆赔偿损失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近年来,电动汽车作为一种新能源汽车越来越多的进入人们的视野,然而由于电动汽车自身的特点和市场监管的缺失,有些进入了市场的电动汽车面临着无法上牌也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尴尬境地,一旦发生事故,面对巨额赔偿,肇事者往往欲哭无泪。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驾驶电动汽车的肇事者对受害方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进行赔偿。

  两年前,被告张某花五六万块钱买了一辆四轮电动汽车,但前去交警部门办理上牌时,却被告知该车不符合上牌条件,不能上牌照。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时,又被告知该车不能投保交强险,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它不是机动车而是非机动车。于是张某在该车未上牌照未投交强险的情形下,依然开车上路,结果酿成大祸,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伤残,损失惨重。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既然交警部门不给上牌照保险公司也不给投保交强险,那自己的电动汽车就不属于机动车,而是非机动车,在本起事故中不应当作为机动车承担全责。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张兵驾驶的电动汽车系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根据其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显示,该车重达1100公斤,最大运行速度40-60千米/小时,已属机动车范畴,在未能上牌照也未能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冒然上路行驶,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原告李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应予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之一是被告张某驾驶的电动汽车的性质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机动车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两者都属于机动车。本案中,张某驾驶的电动汽车虽然系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但其整车整备质量1100公斤,最大运行速度40-60千米/小时,已达到机动车标准,张某在未上牌照也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驾车上路行驶,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理应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外,电动车汽车市场的混乱和规范的缺失也是造成电动汽车带着风险上路的原因之一,相关部门应该对该类不能上牌照也不能投保交强险的电动汽车加强监管,务必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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