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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尾无责车辆理赔遭拒起诉获赔偿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太康某运输公司驾驶员侯某,驾驶车辆在云南某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连环交通事故,被追尾,造成车辆损失。当太康某运输公司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该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太康某运输公司遂将该保险公司诉至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法院。7月27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内向原告太康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47527元。
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驾驶员侯某驾驶原告太康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在云南某高速公路上行使的过程中,因前方交通堵塞将车辆停在行车道上。没想到却被后方行驶而来的车辆追尾撞上,侯某驾驶的车辆又惯性撞上了前方的车辆而发生连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无责任。经查,太康某运输公司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等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太康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43327元。当太康某运输公司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公司申请理赔时,某财产有限公司太康支公司以投保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而拒赔,太康县某运输有限公司遂诉将某保险公司太康支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存在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在原告车辆无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应否对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理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就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在原告的车辆驾驶员无责的情况下,被告仍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原告进行理赔,但理赔后可向第三者予以追偿。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来源: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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