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协办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事故认定
案例分析
您当前的位置:河北交通法律网 > 事故认定 > 案例分析 > 正文
骑电动车撞上道边大货车如何定责任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李某的货车因故障停在太康县二环路上,不料,被骑电动车的韩某撞上,韩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李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311787.2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5时30分许,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沿骆通326省道由东向西行至159公里+200米(太康县二环路北段)时撞在被告李某停放在道路北侧的豫P6E043号重型自卸货车后部,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车损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太康县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等院治疗,先后住院151天,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花去医疗费238752.69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六级伤残。原告的电动自行车经评估,损失为2460元。豫P6E04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0万。
    另查明,原告兄妹五人,其父母均75岁,原告应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经计算为6438.12元。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96468.1元。按车主应承担次要责任,应赔偿数额为311787.24元,未超保险范围,因此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车主李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JT003】


网站介绍 | 负责人简介 | 交通前沿 | 事故认定 | 伤残评定 | 损害赔偿 | 保险理赔 | 交通刑辨 | 交通研讨 | 公告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河北交通法律网 备案号冀ICP备15019792号-1 冀公网安备13063402000043号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328号
联系电话:13833281978 13703114469
技术支持:保定腾达网络
关闭

分享按钮

扫一扫专业交通事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