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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方拒给票据判返还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侵权方对受害方负有损害赔偿义务。为及时抢救伤者或修复财产,受害方一般会要求对方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现实中,少数侵权方垫付费用后未保留相关证据,甚至极个别受害方在接受侵权方费用垫付后,却拒绝配合对方主张权利的事件发生。
  案例一
  医疗票据未留存被起诉
  今年2月23日,张先生驾驶货车在北沙滩桥西时与行人刘先生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刘先生负同等责任。
  在医院,张先生给付刘先生的妻子5000元,刘先生妻子出具了收条,刘先生为治疗共花费4450元。3个月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理赔过程中,向刘先生索要医疗费票据。刘先生表示以为张先生赔偿完毕,已将医疗费票据原件丢弃。
  因无法办理理赔,张先生将刘先生起诉至海淀法院。庭审中,刘先生认可收取了对方5000元,但其理解为张先生向其赔偿的全部损失,故未保留医疗费票据原件。最后,法院进行调解,由刘先生返还张先生现金2000元。
  海淀法院民六庭法官高庆表示,对于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侵权人来说,所垫付的费用可先行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法院在处理所垫付的费用时,会审查票据原件。在给付现金的情况下,如受害方予以否认,侵权人需提供相应收条或银行记录,收受现金的一方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实际损失。
  案例二
  收钱后不配合理赔
  2015年5月9日,马先生驾车行驶至海淀区永泰中路时与江先生的车发生追尾,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马先生负全责。
  马先生当即付给江先生1万元用于维修车辆。但事后马先生为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向江先生索要车辆维修费发票,却遭对方拒绝。
  故此,马先生将对方起诉至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江先生未实际修车,故无法提供票据,法院责令江先生提交维修发票,江先生也未提交。法院认定,江先生没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故判令江先生返还1万元。
  高庆法官称,本案中即使侵权人垫付了费用,受害人也应举证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除非侵权人在任何时候均同意自愿补偿,否则有权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JT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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