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多次易主,却从未办理过户手续,当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家属除了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外,车辆最初的所有者也坐上被告席。针对赔偿问题,9月5日,兰州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肇事司机承担80%赔偿责任,车主冯某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3月8日21时左右,陆某驾驶一辆客货车行驶至南滨河路白云观附近时,将行人沈某撞伤,经鉴定沈某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陆某不拥有驾驶这种车辆的资格,因此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事故后的赔偿金额,肇事司机与伤者发生分歧,为保权益,伤者沈某决定通过诉讼争取赔偿。就在起诉时,沈某发现,肇事车辆的登记人并非司机本人,而是冯某。于是,沈某将司机陆某和车主冯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12万元赔偿款。
该案在庭审中冯某提出,这辆客货车并非是其购买,而是他的朋友在买车时使用了他的身份证,后来朋友又将该车转卖给了被告,虽多次转手,但从未办理过过户手续。发生事故前,他也不知道名下有这辆车。自己既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不是出借人,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肇事司机陆某在法庭上承认,这辆客货车是自己需要搬运一些设备借用的,自己确实不认识冯某。
该案经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陆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80%,赔偿沈某5.3万元,冯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冯某提起上诉。昨日,兰州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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