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有没有法律依据? |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案例】 今年6月,小张开车到外地游玩,途中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致车子严重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客车司机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小张和赵某因车辆贬值损失产生争议。小张认为自己的车是新车,本次事故造成其新车贬值,故要求赵某承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但遭到赵某的拒绝。
【解读】 此次司法解释对何为“财产损失”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解释》第十五条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指出四种财产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该条并没有兜底条款,笔者认为,其本意应是限定财产损失的范围。由于《解释》第十五条中列举的四项财产损失并没有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因此诉请车辆贬值损失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JT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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