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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还为索债强扣车被判依法返还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2015年9月,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发生的车辆返还纠纷案件。
    2015年2月11日被告申某在汤阴县菜园镇菜园北街将登记在原告郝某车辆开走,至今未予返还。庭审中被告申某称该车实际所有人为张某,因张某没有驾驶证,才使用原告郝某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原告郝某名下,张某欠被告申某借款未还,所以将车辆开走,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郝某对被告申某所述不予认可,认为该车为自己所有,并提交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载明:本案涉案车辆所有人为郝某。原告郝某还要求被告申某赔偿其因租用车辆而额外支出的费用。
    该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案车辆系原告郝某所有,有原告提交的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在案予以证实,对此予以认定。被告申某将原告郝某的车辆开走,其行为侵犯了原告郝某的财产所有权,现原告郝某要求被告申某返还该车辆,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对此予以支持。原告郝某要求被告申某赔偿其因租车而产生的费用,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该费用实际发生,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申某辩称该车实际所有人为张某,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该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该院判令被告申某返还原告郝某车辆,并驳回原告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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