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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事故车内人伤亡不属第三者保险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化妆师陪同新人乘坐婚纱店车辆去外地拍摄婚纱,返程途中因司机疲劳驾驶将车辆撞上高速公路护栏造成化妆师死亡,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遭拒。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受害人温美莲既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也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况,判决被告赣州某婚纱店赔偿原告方损失760530元,被告司机刘冬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3日0时40分,被告刘冬驾驶客车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护栏从车头右侧插入车内,直至车内右侧尾部,造成乘车人即原告方亲属温美莲等四人当场死亡,张方平等六人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较大交通事故。同年11月10日,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冬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乘车人温美莲、张方平等均无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肇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赣州某婚纱店负责人刘东生,被告刘冬系其雇用的司机,被告刘冬系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10000元×1座车上人员(司机)责任保险。
      另查明,受害人温美莲自2013年5月至事故发生均在被告赣州某婚纱店担任化妆师工作,全家居住生活在城镇。事故发生后,被告赣州某婚纱店的负责人刘东生已给付受害人温美莲亲属(即原告方)赔偿款9899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本案原告家属温美莲在事故发生时系肇事车辆车上人员,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中也已经明确其乘车人的身份,且本案系单方事故,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因此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家属的损失。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赣州某婚纱店负责人刘东生,被告刘冬是刘东生雇佣司机,属履行工作任务而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方亲属温美莲为拍摄婚纱照乘坐该车而导致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刘冬侵权所造成原告方的损失,由被告赣州某婚纱店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被告刘冬存在重大过失,故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温美莲系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且本案也不存在受害人温美莲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况,故原告方主张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之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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