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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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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认定无责但未尽到监护责任也负责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2014年1月24日下午,孙成某无证驾驶小型拖拉机载物行驶至浦北县小江镇某村委路段倒车时,遇受害人年仅四岁的陈某某在路上步行。孙成某在没有确认安全的原则下倒车,致使车辆碰撞到陈某某,造成其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成某已赔偿死者父母经济损失14万元,垫付医疗费近2千元。
     小型拖拉机所有人为孙成某儿子孙可某,拖拉机已买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孙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浦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民事赔偿方面死者父母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死者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负10%责任。孙可某对车辆管理不到位,多次让孙成某无证驾驶,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5%赔偿责任,其余75%赔偿责任由肇事者孙成某承担。
     一审法院支持死者父母损失为医疗费195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198元、丧葬费21318元、死亡赔偿金466100元,共489674.88元,不支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车主孙可某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责任分担不公且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他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期间,肇事者孙成某死亡,其继承人为伍某某、孙可某、孙某、孙艳某。
  钦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赔偿合理,责任分担合理,遂于日前进行上述变更判决,其余原一审判决内容二审维持不变。
(来源: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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