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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无责赔偿问题探析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近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车辆持有量大幅上升,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事故频发。对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赔偿的相关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判法不一。本文中,笔者就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进行探析。

    一、无责赔偿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被交警认定为无责任,机动车方当事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是按保监会制定的无责赔偿限额12100元,还是按交强险有责限额122000元,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笔者认为应该按交强险有责限额122000元赔偿。理由有五: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不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准上路行驶。该法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不购买交强险,交警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可以作出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的处罚,更是明确了机动车主和管理人购买“交强险”的法律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就该条文理解有三层意思: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是适用过错原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接后,该条文明确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是指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承担不超过10%的民事责任。③只有在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该法律条文的理解,无责赔偿应该是122000元。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结合该条例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对于切实保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具有重要的作用,更是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5、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一种证据,实际上是通过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而对事故原因的确认,属于载明事实的范畴;当事人可以按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责任分担比例进行诉讼和抗辩,不受责任认定的限制。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无责并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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