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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被判刑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醉酒驾驶机动车要入刑,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会入刑。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案件,因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56岁的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624日,56岁的王某和家人吵架后喝了两瓶啤酒,之后驾驶电动车(二轮、无牌照)在房山区良坨路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于是王某和轿车车主发生争执。后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处理,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27.4mg/100ml;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摩托车,因此,王某被交管部门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王某被刑拘,继而被检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判决王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庭后,王某表示很后悔,也接受法院判决结果。但王某称自己压根没想到自己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更没想到自己会因此接受刑罚。
  鉴定:超标电动车属机动车
  因为我国法律尚未就何种电动车为机动车做出规定,醉驾电动车获刑的判决依据基本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进行。法官称,本案中,认定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依据是一份司法鉴定。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事故电动车重量为88.2kg,且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鉴定的主要依据是:1999年,国家轻工业局制定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了电动车的判断标准:“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骑行功能等。”
  该司法鉴定还认为,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其中对摩托车标准如下描述: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根据此规定,事故电动车已属于摩托车范畴。
  提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也违法
  醉酒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虽然不会被判刑,但仍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机动车不得醉酒驾驶。根据《北京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的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要处以50元罚款。

责任编辑:陈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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