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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肇事致他人死亡被判刑四年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家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的李某心存侥幸,不停劝阻酒后开车上路,结果肇事致他人死亡。近日,李某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2月20日晚,李某驾车到舅舅家做客。晚22时许,李某要外出办事,因其当晚饮过酒,李某舅舅从安全考虑不让其驾车,并在路口拦到一辆出租车,将李某送上了车。但李某待其舅舅走后又返回,未开车灯驾车前行,结果将路人黄某撞飞后驾车逃逸,黄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公安部门鉴定:李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78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李某抓获后,在被害人黄某救治期间支付抢救费1万元,另在办理丧事期间支出费用1万余元。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开启车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肇事逃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不听劝阻,驾驶车辆肇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本应严惩,但鉴于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出资救治被害人,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面对判决书,李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来源:天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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