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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超速是犯罪伪造买卖驾照要判刑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自 201511月起,《刑法修正案()》正式施行。据介绍,关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将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入罪。

▲问: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的处罚有什么变化?

答: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一)客车严重超员不仅罚款还拘役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二)客车严重超速除了罚款还拘役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三)违规运输危化品面临刑事处罚

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四)涉事机动车所有人按危险驾驶罪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五)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最高判七年

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六)使用伪造驾驶证将拘役或者管制

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问:“刑九”针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在危险驾驶罪中新增了内容,特别是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牢记法律的规定和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来源:交管网)

 

【责任编辑:J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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